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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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黄维宝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09日 10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购买了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在置业顾问的操作下被承诺将获得两年物业费等额补贴及福卡奖励金。原告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支付了购房款。然而,当原告向置业有限公司主张上述物业费和奖励金时,公司却无故推脱,拒绝支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两年物业费12451.34元及福卡奖励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611元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置业顾问代表置业有限公司所作的承诺是否构成合同内容,以及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履行承诺。法院认为,置业顾问在销售过程中对原告作出的承诺具体确定,且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因此构成要约,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

法院进一步指出,置业顾问作为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职权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因此,置业有限公司不能以未授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置业顾问的承诺对原告购买房屋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因此,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其承诺。这提醒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谨慎作出承诺,避免因不实承诺而引发纠纷。

同时,对于购房者而言,应保留好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这些记录可能成为维权的重要证据。在签订合同前,购房者也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销售人员的承诺被明确写入合同中,以保障自身权益。

此外,本案也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法院的判决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注意事项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已对当事人信息进行了匿名处理。


黄维宝,专业律师,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法律硕士,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