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清晨,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青岛市城阳区某路口与一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网约车为当年7月刚上牌的新车,事故造成右部严重受损,维修26天。车辆修复后,车主就“停运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与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协商无果,遂委托黄维宝律师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2025年7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方建筑工程公司须向网约车车主一次性赔偿13,827.31元(含停运损失4,712.31元、车辆贬值损失7,115元、鉴定费2,000元);
对车主主张的误工费等其他请求未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责任方及驾驶员分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现已全部到位。
三、案件分析
责任主体锁定驾驶员系建筑工程公司临时雇员,事故发生在履职过程中,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损失项目甄别? 停运损失:车辆属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车辆,维修期间无法接单,符合《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第(三)项。? 车辆贬值:新车仅使用3个月即遭遇严重事故,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贬值损失具有可赔性。? 误工费:车主未能提供因伤误工及收入减少的证据,未获支持。
保险拒赔事由成立商业三者险及交强险条款均将“停运损失、贬值损失”列入免赔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免责。
四、律师点评(黄维宝律师)
“本案的难点在于‘停运损失’与‘贬值损失’是否属于可赔范围以及金额如何计算。我们重点做了三件工作:
第一,迅速固定证据,调取网约车平台流水、维修记录、鉴定报告,确保损失客观、可量化;
第二,准确适用法律,引用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2条,阐明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第三,针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协助法院查明提示说明义务已履行的事实,避免案件因保险责任问题久拖不决。
最终,法院在扣除不合理项目后,全额支持了我们提出的贬值损失及绝大部分停运损失,为网约车车主挽回了实际经济损失,也为此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
黄维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