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维宝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18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刑初###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住青岛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月#日被青岛市某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月#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月##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维宝,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2〕Z###号
指控事实:2021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商某某与陆某某(另案处理)联络,在明知其办理的银行卡将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陆某某的要求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并介绍于某某、陆某某(均另案处理)各出租建设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后该三人各获利人民币5000元。经查实,该三人所办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其中,被告人商某某所办建设银行卡(卡号6210********)转入诈骗金额150000元,入账流水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陆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关联诈骗犯罪数额200000,转入流水共计200万余元;于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关联诈骗犯罪数额为500000元,转入流水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
指控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建议:被告人商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具有自首、立功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商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适用三个月拘役,并适用缓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立功,积极退赔并缴纳罚金,辩护人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商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某某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默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