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邬凯盛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28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冯x祥,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440XXXX6910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凯盛,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XX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大沥镇岭南路85号广佛智城4号楼第16层xxxxxx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08727393。
法定代表人:黄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85号广佛智城1号楼第2层第x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605MA4UR86C77。
法定代表人:黄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颖,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冯x祥与广东XX公司、广东XX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冯x祥与广东XX公司、广东XX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16日经佛山市南海区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冯x祥与申请人广东XX公司一致确认不再履行双方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申请人冯x祥与申请人广东XX公司、广东XX公司一致确认不再履行三方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冯x祥与申请人广东XX公司、广东XX公司一致确认,申请人广东XX公司已收取申请人冯x祥物业使用权转让款238800元,申请人广东XX公司已向申请人冯x祥支付租金18525元及履约保证金4800元在本案中抵扣智城公司应退还冯x祥的款项。即本案中,申请人广东XX公司应退还冯x祥转让款215475元(为已收转让款238800元-租金18525元-履约保证金4800元)。申请人广东XX公司于2022年1月开始分36期支付,每月一期,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6000元,于2022年2月至2024年12月每月最后一日(含本日,共35个月)前各支付5985元至申请人冯XX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冯x祥;开户行:顺德XX;账号:622XXXX1049xxxxxx);
四、申请人冯x祥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五、如申请人广东XX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三项约定的任一期款项,申请人冯x祥有权就上述第三项中未付款项(包括未到期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第三项中未付款项为本金从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冯x祥与广东XX公司、广东XX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经佛山市南海区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