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邬凯盛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2日 9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贤X莲,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新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450XXXX1986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XX,广东XX律师。
被告:吴X文,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联蒲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440XXXX1985XXXXXXXXX。
原告贤X莲与被告吴X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邬XX、被告本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74700元及利息(以74700元为借款本金自2020年12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LPR利率上调50%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25日为2792.07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67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债权的律师费7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为朋友关系,于2020年10月17日至2020年12月5日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委托人借款。原告分别于2020年10月17日、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1月16日14时、2020年11月16日20时01分、2020年11月16日20时03分、2020年11月20日,通过微信以微信号为:xianzhaolian的微信向被告微信号为:jason520182的微信分别转账:3000元,1500元、2000元、300元、400元、2000元、500元、500元,原告亦分别于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2月5日通过中国XX向被告转账48000元、10000元,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9日通过XX银行向被告转账15000元、3500元。上述借款合计86700元。2020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上述借款其中80000元的借款事实,并约定:借款分8期偿还,分别于2020年12月25日还款10000元、2021年1月25日还款10000元,2021年2月25日还款10000元、2021年3月25日还款10000元、2021年4月25日还款10000元、2021年5月25日还款10000元、2021年6月25日还款10000元、2021年7月25日还款10000元,被告违约需支付欠款总额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上诉至法院解决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被告出具上述《借据》后,被告分别于2020年12月23日、2021年2月10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还款10000元、2000元,除此外被告再未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74700元。由于被告违约,按照《借据》约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额86700元的10%作为违约金即8670元,同时原告起诉至法院所产生的律师费7500元按照约定亦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但被告向原吿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确认借条中借款金额为8万元,但其已经偿还了12000元,故尚欠借款本金为68000元;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X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贤X莲偿还借款本金68000元及支付违约金8000元;
二、驳回原告贤X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