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国清|时间:2022年10月21日|3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段XX,女,汉族,住邵阳县谷洲镇古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男,汉族,住邵阳县谷洲镇古XX。
原告段X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段XX诉称:原、被告于 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即同居生活,同年12月5日生育女儿刘XX,2010年4月16日生育儿子刘XX。2009年12月31日,在邵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曾于2021年1月向法院诉请离婚未果,现原被告双方未能和好,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刘XX由原告抚养成年,刘XX由被告抚养成年,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利用原告名义办理的信用卡所负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
被告刘X辩称,感情已经破裂,我同意离婚;两个小孩我都愿意带,如果小孩自己同意就跟原告走,我没意见;用她身份证办信用卡是经过她同意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段XX与被告刘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女刘XX、刘XX由被告刘X抚养成年,原告段XX自愿从2022年4月起,于每月30日前向被告刘X支付两小孩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可付给刘X之母张XX
三、原告段XX依法享有探视权,可在周六或周日与两小孩进行微信视频探视,但应提前与被告刘X(或被告刘X的母亲张XX)约定好视频时间,被告刘X应予以配合,节假日的探视,被告刘X也应当予以配合;
四、原告段XX的母亲欠原被告双方的60000元借款,由原告段XX收取,原被告双方尚欠平安XX的12147.39元借款由原告段XX偿还,此两债权债务相抵后,由原告段XX在2022年4月30日前向被告刘X支付责权款24000元;
五、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六、其他无争议;
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XX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