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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姬广宇|时间:2022年02月25日|23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服务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姬广宇 吴慧玲

案件亮点能够破解扑朔迷离的案情困惑,为当事人维权找到正确的方向,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AAAAAAAA通过支付宝分两笔乙付款B万元,办理了T商厦里面T座“BBBB艺术学校”的美容VIP卡。甲在“BBBB艺术学校”消费了C千元后,再去消费时,店内工作人员告知甲,“BBBB艺术学校”已经不在此处经营,目前在T商厦里面T座经营的是“CC美容美发店”,甲持“BBBB艺术学校”的美容VIP卡无法在“CC美容美发店”消费。

甲认为,“CC美容美发店”的地点就在T商厦里面T座,内部工作人员、设备、装修风格完全和当初自己办卡时候的状况完全一样,“CC美容美发店”拒绝自己持卡消费,涉嫌“BBBB艺术学校”故意更名,逃避使用VIP卡。而“CC美容美发店”的工作人员则坚持,虽然“CC美容美发店”“CC美容美发店”的地点就在T商厦里面T座,内部的工作人员、设备、装修风格完全和当初“BBBB艺术学校”的状况完全一样,但是,“CC美容美发店”和“BBBB艺术学校”完全是二个不同的单位。所以,“BBBB艺术学校”的美容VIP卡不能在“CC美容美发店”使用。

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因为“CC美容美发店”和“BBBB艺术学校”完全是二个不同的单位。所以,“BBBB艺术学校”的美容VIP卡不能在“CC美容美发店”使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乙收取了甲B万元,为甲办理了“BBBB艺术学校”的美容VIP卡以后,携款潜逃不履行服务义务,其行为很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甲根据律师的建议报警,但是,公安机关认为,乙收取了甲B万元,为甲办理了“BBBB艺术学校”的美容VIP卡以后,店铺搬家而不通知甲,这是逃避履行服务义务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甲应该通过消费者协会或法院民事诉讼途径处理。

甲向消费者协会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查询后发现,根据工商登记信息的记载,根本没有“BBBB艺术学校”这个单位。于是,消费者协会协会告诉甲,甲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乙涉嫌诈骗犯罪。

甲又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认为,即使根本没有“BBBB艺术学校”这个单位,但是“BBBB艺术学校”确实在T商厦里面T座真实经营过,因此,“BBBB艺术学校”很可能是未经工商登记而开展经营活动。这种未经工商登记而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只要有过真实经营过,一般情况下是未必一定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建议甲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查明乙在根本没有“BBBB艺术学校”这个单位的情况下,收取甲B万元,为甲办理了“BBBB艺术学校”的美容VIP卡的行为,是不是属于不规范经营、对消费者进行服务欺诈。如果乙的行为属于不规范经营、对消费者进行服务欺诈,甲可以通过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要求乙承担返还服务费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乙的行为不属于不规范经营、对消费者进行服务欺诈,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甲的钱款,法院可以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届时,公安机关是会对本案立案进行侦查的。

甲遂又转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求助,希望律师帮助自己向法院起诉。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因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因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的记载,根本没有“BBBB艺术学校”这个单位,所以,即使向法院申请诉前调查令,也调查不到“BBBB艺术学校”这个单位。因此,建议甲将乙个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同时,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还给甲提供了另外一些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建议,如:通过向法院申请诉前调查令的方式,到支付宝开办单位,去调取乙的真实身份信息,然后再向法院起诉等等。总而言之,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如果甲抓住“BBBB艺术学校”不放,甲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希望是很渺茫的。

甲觉得自己掉进了云里雾里,改为试图通过拨打相关热线等方式维权。但是,相关热线均回复甲,本案或者是“BBBB艺术学校”对甲进行服务欺诈,或者是乙对甲实施了诈骗行为,甲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

甲觉得自己不仅是掉进了云里雾里,而且走入了无法解决问题的死循环,遂抱着再试一试的心理,又向我们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我们认为,虽然乙的行为,在行为外观上具备诈骗犯罪的某些行为特征,但是面对本案,如果我们首先把乙设想成一个诈骗犯,这是会限制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法律属性之思考的。一般情况下,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先向无罪方面思考,这是理解和执行刑法最基本法理。因此,在目前没有证据直接指向乙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法律建议,对甲来说应该是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而相关热线,因为热线不是执法或司法机关,所以,热线只能给当事人指明一下到哪个部门去解决问题,这是无可非议的做法。所以,根据目前的法律环境所反映出来的证据状况,我们只有对“‘CC美容美发店”依然在T商厦里面T座经营,内部的工作人员、设备、装修风格完全和甲当初办卡时候的状况完全一样”这个问题背后,可能存在的多种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和锁定,甲才能找到自己正确的维权方向。

甲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姬广宇律师和吴慧玲律师仔细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后认为,因为“CC美容美发店”确实在T商厦里面T座“BBBB艺术学校”曾经真实经营过的经营地经营,因此,对“BBBB艺术学校”的实际情况,“CC美容美发店”是不可能一无所知的。正常情况下,“CC美容美发店”只要稍微向甲提供一些“BBBB艺术学校”的信息,“CC美容美发店”就可以干净利索的从本案中解脱出来。但是,为什么“CC美容美发店”在这个问题上,对甲采取的是完全不配合的态度呢?这种现象的背后,又可能隐藏什么样的问题呢?从这个问题入手,姬广宇律师和吴慧玲律师对“CC美容美发店”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彻底的调查。

通过细致的调查发现,①“CC美容美发店”在工商登记资料方面也没有任何记载。②“CC美容美发店”是根据“DD美发店”的工商登记在手续,在T商厦里面T座经营的。③“DD美发店”的前身,是“YY美发店”,而“YY美发店”的营业执照是个体户,业主是丙。该“YY美发店”已经被丙注销。

根据以上调查结论,姬广宇律师和吴慧玲律师认为,前述事实很可能就还原了涉案事实的真想,即:“BBBB艺术学校”应该就是“YY美发店”在业经营时对外悬挂的招牌。后宾注销了“YY美发店”的营业执照,将T商厦里面T座“内部的工作人员、设备、装修”全部转让给了“DD美发店”,此后,“DD美发店”就以“CC美容美发店”的招牌开始营业。至于乙,则很有可能是“YY美发店”,也就是丙的雇员。

据此真相,姬广宇律师和吴慧玲律师认为,将通过支付宝分两笔乙付款B万元的汇款记录以及甲在“BBBB艺术学校”消费了C千元的事实,和“YY美发店”确实在T商厦里面T座经营过的事实结合起来,应该可以认定“BBBB艺术学校”只是“YY美发店”经营时使用的招牌,无论乙的身份是什么,“YY美发店”以“BBBB艺术学校”的名义,收取了甲的B万元,为甲办理了“BBBB艺术学校”VIP卡,这都是完全可以认定的事实。因为“YY美发店”是“BBBB艺术学校”的真实经营者。因此,丙作为“YY美发店”的个体业主,在“YY美发店”是“BBBB艺术学校”的真实经营者之情形下,即使丙注销了“YY美发店”的营业执照,丙也应该对“YY美发店”发出VIP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剥离了本案扑朔迷离的外观困惑以后,丙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综上所述,姬广宇律师和吴慧玲律师将丙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向甲返还VIP卡内的余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诉讼过程中,丙抗辩:

1、乙是“YY美发店”的雇员,VIP卡是乙向甲发放的,自己对此毫不知情,“YY美发店”以及自己不需要为乙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2、《VIP档案》约定:成为会员超过三十日,不接受退卡以及退款事宜。因此,甲无权要求乙丙退还剩余服务费。

姬广宇律师和吴慧玲律师反驳:

1、乙是“YY美发店”的雇员,通过支付宝分两笔乙付款B万元的汇款记录以及甲在“BBBB艺术学校”消费了C千元的事实,完全可以说明,乙收取甲B万元,为甲办理VIP卡的行为,是受雇于“YY美发店”职务行为,其行为责任,依法应当由“YY美发店”承担。

2、依法应当由“YY美发店”承担的责任,在丙已经将“YY美发店”的个体执照注销的情况下,应该由丙个人承担,这是依法可以的出的结论。

所以,丙关于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的抗辩,是不合法的,

3、关于“《VIP档案》约定:成为会员超过三十日,不接受退卡以及退款事宜”的约定,我们且不理论其合法性,仅就该约定的内容而言,显然是针对发卡人可以正常履行VIP卡项下义务而言的。现在,丙已经将“YY美发店”的个体执照注销,“YY美发店”履行VIP卡项下义务以及完全不可能,所以,丙据此约定抗辩,试图逃避自己的义务,纯属无稽之谈。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判决丙向甲退VIP卡余额E万元·并承担了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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