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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之四

发布者:姬广宇|时间:2021年01月28日|3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因承包工程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材料,2016年12月1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525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金额分别为410200元(备注为“绿地用的”)、1154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向原告归还了68000元。2019年1月9日,被告又通过承揽原告XXX导体卫生间隔断工程以工程款抵偿欠款95000元。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3626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偿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清偿362600元欠款,并承担因延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362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律师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付货款,并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等为证,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但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一般认为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表现为所欠货款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2019年9月24日)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卫货款362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9月24日起计付至本案欠付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39,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339元,由被告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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