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婧|时间:2022年04月25日|2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车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婧,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4日凌晨,清丰县公安局民警在清丰县城幸福大道清丰县供电局门前路段,组织开展夜间酒驾道路交通违法整治行动。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车某醉酒驾驶豫J××××ד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段,看见有公安民警盘查,为躲避检查,车某驾车闯卡逃离,公安民警驾驶警车对其拦截,车某驾车强行将警车撞开后逃离,导致警车前部严重受损,且在逃离时还撞坏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福克斯”牌轿车。后车某近亲属代车某对被撞坏车辆进行了维修,被撞坏警车维修费用为25000元,被撞坏“福克斯”轿车维修费用为2500元。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车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6mg/ml。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车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车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车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又十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辩护人徐婧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车某犯妨害公务罪不持异议,但车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车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2.系初犯、偶犯;3.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车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车某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车某近亲属对被撞车辆进行了维修,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车某具有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车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车某系当场查获,不具有到案的自动性,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车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碰撞警车,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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