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代理制度进行了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生活中出于省事便利,委托他人代为实施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是极为常见的。作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会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因此,代理人应当谨慎行事,尽到相应的职责。如果代理人为了一己私利,与他人合谋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被代理人可以向代理人和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由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于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恶意串通,代理人代为实施的法律行为也会被认定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