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作出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情况下,不论精子的提供者,不论卵子的提供者,也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当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法条链接】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