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老赖”为了不还钱会使出“失踪”这样的手段。甚至一连失踪数年,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下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面对这样的情况,出借人难免会担心自己的欠款无法要回,但是《民法典》对出借人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失踪人所欠的债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因此,如果债务人已经被宣告为失踪人,那么出借人仍可以向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要求其用失踪人的财产来清偿债务。通过向财产代管人主张债务的方式,出借人便能够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