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是三年。因此,如果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都已经过了三年,并且出借人一直未向借款人主张权利,那么诉讼时效一旦经过,借款人便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虽然说“欠钱的是大爷”,催人还钱往往令人愁掉一把头发,但是在三年期间内,我们一定要积极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否则,我们就没办法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来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并以此来避免丧失胜诉权了。总之,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只有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