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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的购房如何认定/爱巢分手后如何处理?

发布者:颜宏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411人看过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种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房屋共有性质的,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分手时应考虑双方实际出资进行分割;

一种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会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房屋一般情况下属于共有;二是遵循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三是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四是尽量体现公平原则,来综合考虑确定房屋权属归属。

还有一种情况,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实践中法院一般则视为赠与,但由于房屋价值较大,且往往是赠与人在赠与房屋时对受赠人有一定要求或期待,如以结婚为目的,故当受赠人满足不了赠与人的要求或期待时,即分手,未缔结婚姻关系,则该房屋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应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提示的是,返还房屋还是返还购房款,实践中还是存在争议的,需要根据证据资料等客观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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