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礼物是常见现象,是为了巩固和加深双方感情的行为,因此赠送的礼物也五花八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礼物是否能要回来,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举个简单的例子:对于分手前送出去的礼物,先暂将其大致分为三种:双方之间互赠的小礼物;彩礼;房车首饰等贵重物品。其中,双方之间的小礼物是感情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礼节性礼物,价值不大,属于礼尚往来。在法律关系中一般定性为赠予,一旦送出,法院是不支持返还的。
彩礼,是为实现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而赠送给对方/对方家庭的财物。彩礼在法律中界定比较清晰,大部分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赠与对方的财产。因此,分手了,即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那么彩礼是应当返还的。
最为难以判断的是贵重物品。法院在审理要求返还贵重物品之类的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或者赠送人的经济水平、收入水平等要素来考虑财产价值的大小。对于价值较大的财物和对赠送人有特殊意义的财物(如传家宝),特别是赠送该财物对赠送人或家庭造成生活影响及困难的,虽然此前是赠送人自愿赠送,但法院是会考虑到该些情况,有较大可能支持予以返还。当然,若赠送的贵重物品,是为结婚创造条件,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因此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理同彩礼。
关于恋爱期间的消费返还问题,男女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在用于两人平常生活的开支、在特殊节日购买礼物及恋爱期间一起的花费,特别是在特殊的日子里的微信、支付宝转账或者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在实践中,法院可能认定该行为具有明显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财产的权利一经转移即不可撤销,故可能不会支持返还;至于其他没有特定含义或者备注的转账,是否应当返还,实践中,法院往往也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或者赠送人的经济水平、收入水平、是否对该方或其家庭造成生活影响及困难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考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