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华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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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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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发布者:丁华芳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716人看过


根据对安徽省2019年近千份判决书进行分析,涉及经济帮助的案件仅三件,具体情况如下: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3028号,原告丁某于庭后提交书面的说明,表示其自愿将该低保金全部分给张某。法院判决原告丁某自愿给予被告张某补偿款1万元。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483号,本案宛某要求侯某支付经济帮助款4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数额过高,且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婚生子宛蜀近两年一直由宛某照顾的事实,付出较多,可以适当予以帮助,故认为侯某应补偿宛某20000元较为适宜。法院判决原告侯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被告宛某经济帮助款20000元。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802民初151号,原告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患有冠心病、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二级及高血压一级(很高危)等疾病,名下无房产,也无固定收入,经济实属困难。被告虽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造成腰椎骨折术后,但被告经营服装批发,名下有房产,故被告给予原告1万元经济帮助较为适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1万元。

本次收集的数据中涉及经济帮助的三例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需帮助方确属生活困难的均获得法院支持。法院认定的依据主要有:需要帮助方患病或残疾、离婚后生活困难缺乏经济来源。支持的数额上,除了当事人自愿给付不涉及数额多少,其他两例案件均由法院酌定一定的金额并未全部获得支持。


律师观点: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支持经济帮助的审查十分严格,既要保护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也要平衡双方的经济利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条规定平等地适用男女双方,平等的保护男女双方。虽然,经济帮助以一方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不以一方过错或一方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但是在案例中,法院虽然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一方对孩子付出较多,酌情判决一定的经济帮助;可见,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一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程度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需要提示的是:

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需帮助方要满足生活困难的必要条件。

请求经济帮助的时间节点仅限于离婚时一并提出。

经济帮助既考虑需帮助方的生活困难,也考虑帮助方的支付能力-,一般是暂时的或者一次性的帮助。例如,原先的经济帮助履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帮助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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