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华芳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发布者:丁华芳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645人看过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年龄分布状况

根据安徽省2019年175份判决书样本中涉及财产分割案件有45例,并且财产主要集中分布在80后、70后,这两个年龄段的夫妻婚姻已经存续了数年,或是有一定的财富积累,或是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车辆家电等,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争议较大。从现有的数据来看,80后与70后的关于财产方面的纠纷占到整体离婚财产纠纷的33%与48%。90后财富积累比较少,因为90后初出毛庐,涉世不深,在加上现代人的婚姻观念,父母也不会给予太多贵重的资产,特别是90后的婚姻持续时间较短,因此90后涉及到财产方面的纠纷占到整体离婚财产纠纷的6%。而60后,对家庭会有更多的责任感,对孩子给予各方面的帮助,涉及到财产方面的纠纷占到整体离婚财产纠纷的11%。而已到了花甲之年的40后和50后,在离婚纠纷中不涉及财产纠纷。


(二)财产类型


在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财产类型主要有以下数种类型:房产(商品房、自建房等)、车辆(轿车、客车等)、拆迁安置权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存款、公司、店铺、债权、股权、家用物品电器等。鉴于当前社会结婚购房的观念深入人心,大多数夫妻在结婚时或者婚后都会购置房产与车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这部分的财产的争议也是重点,房产占比远远高于涉及到的其它财产类型有28件,而车辆作为基本的代步工具也有6件,其中大多数案件中还存在购房购车按揭款,牵涉到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而保险,无论是养老保险还是商业保险,虽然只有5例,但随着保险理念的深入,这类财产类型的价值也愈来愈高;传统财产分割中的重点——存款和债权分别有12例和3例;承包耕地经营权有2例,在农村家庭中较为普遍;家用物品有3例,对这类物品的分割法院没有统一和明确的判决标准和依据,但对于提出物品分割请求一方要有证据证明物品本身的存在以及物品处于对方掌控之中,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下面我们针对房、车、保险这三种类型的资产做重点分析。


1、房产情况分析


据数据统计,房子判归男方的占比28%,判归女方的占比仅7%,而有两套及以上房产,双方各分得一套的占比7%,其中更多的是由于未办理房产证、未进行价格评估或是放弃分割,而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不予处理,这部分占到52%。

由此可见,大多数情况下,房产都是由男方父母婚前出资首付购买,并且男方在经济实力上更胜一筹,能够给予女方对价补偿,所以房屋产权最终归男方所有。而当一个家庭会有多套房和一套房产的可能,多套房且产权信息明确的话,双方均可能分到房产。关于自建房或者是产权尚不明确的房产,法院采取的处理方式一般会由于暂不处理或者是建议待产权明晰后,由当事人另案解决。在数据中还可以看出,对于房产判归于哪一方的因素中,双方通过协商议价来确定产权的归属是比例最高,这也是解决纠纷最和平的方式;孩子权益方面的因素(孩子的居住和教育需求)以及“产权登记方”、“买房出资贡献较大”也是法院在判房产产权归属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2、车辆分割情况


根据数据分析,法院的裁判中,33%的车辆会平均分割,67%的车辆判归一方所有,由车辆归属方来对对方进行现金补偿,而对于完全家庭共同的唯一车辆的归属因素除了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外,法院主要的判决标准是车辆的登记和双方对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案例可见此情况:


3、保险情况分析

(1)养老保险分割

作为离婚纠纷中的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我们分析的判决中有4件涉及到此内容,在实际办案中确实其实有很多当事人对此有分割诉求,但法院在判决时却不全部支持分割。此财产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分割的原因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帐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我们仅能依法主张分割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实缴数额进行分割,如主张分割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则法院不予支持。以下案例可以说明此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案例(2019)皖0404民初2322号:法院认定存款83221.5元以及原、被告婚后产生的住房公积金217525.79元、企业年金1783.17元、养老保险金83397.07元,以上共计385927.53元,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平均予以分割,双方各分得一半。


(2)商业保险分割

本次收集到的判决书数据中准予离婚案件只有1例涉及到商业保险财产问题,很明显在安徽省内居民购买商业保险并不多,商业保险尚未作为家庭普遍性保障性投资,而在法院审理商业保险时一般会让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让商业保险利益达到最大化。从如下两例案件可以反映: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4民终1169号中,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经查男方于2016年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10万元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一份,于2018年2月20日到期,利息7200元,该款由男方领取并使用,属夫妻共同财产,因男方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且其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故在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葛某进行适当的照顾,酌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为三七开,葛某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即75040元(107200元×70%)。


4、离婚中彩礼的返还问题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结婚前给付彩礼现象仍极为普遍,本次收集到的175份判决书中,支持返还彩礼的只有4例。

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观点:

实务中,婚姻纠纷的处理中涉及到返还彩礼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并且必须是造成支付人生活困难的,才会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原则上一般均应返还;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有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彩礼原则上应予以返还。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风俗及社会压力,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