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安徽省2019年判决离婚的175份离婚判决书的统计,第二次起诉才判决准予离婚的有95份,占比例为54%;二次起诉判离的明显增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继续分居,直至六个月“冷静期”满后双方无和好表现,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即使被告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将第一次起诉被驳回的裁判文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机会很大。
很多当事人会认为第二次起诉一定判离,但实务中有更多的例外。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如果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婚姻基础十分牢固、无明确离婚原因、双方未分居等情形,法院很难认定“感情破裂”,因而三次、四次起诉仍不判决离婚的情况也存在。为保障家事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家庭稳定及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特殊情况下如:被告患有疾病的、在服刑期接近期满的且不同意离婚的也会判决不离婚。案例如下: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7991号判决书: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018年2月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18年11月5日原告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统计的175份离婚判决书中,有2例是经调解离婚,有3例是第一次起诉经调解后撤诉,但再次起诉判决离婚,10例是在庭审中经调解无法和好最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