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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洋洋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1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赵XX因与被申请人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1民终9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作出所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赵XX”签字,非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系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不按信号灯行驶,属事实认定错误。另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王XX的车辆损失等费用明显过高。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29日6时30分许,赵XX驾驶四轮电动车沿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东XX处时,与沿黄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王XX驾驶的豫A×××××号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赵XX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X不负事故责任。另2017年12月6日,河南省XX公司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结论书,载明王XX车辆损失为35865元,王XX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一、二审依据上述事实,判令赵XX赔偿王XX37800元系证据充分。赵XX虽认为评估结论费用过高,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评估结论。赵XX还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责任认定书,故本院对赵XX的再审申请理由无法予以支持。综上,赵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XX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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