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丽君律师 09:00-21:59
苟丽君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19849616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罗XX与郑XX、X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苟丽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4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罗XX因与被上诉人郑XX、X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新证据,致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2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元予以退回。
苟丽君律师 已认证
  • 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
    • 13198496162
    • 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44次 (优于96.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0次 (优于96.5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0658分 (优于99.4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篇 (优于82.56%的律师)

    版权所有:苟丽君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7903 昨日访问量:2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