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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在劳动法的体现

发布者: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432人看过

小王是某公司产品经理,欲寻找新的公司就职。A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小王应聘成功,A公司于 2019年10月9日向小王发送录用通知书,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入职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任职部门及岗位为运营部的棋牌游戏产品经理,月薪30000元。小王收到录用通知后,即向所在单位申请离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随后A公司无故反悔,拒绝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纠纷。

法官经审理认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赔偿小王损失24000元。在赔偿金额上,法院参考录用通知所载试用期工资金额、相似劳动者另找工作的合理时间以及小王实际另行入职其他工作单位的时间等情况予以酌定。

虽然小王与A公司还未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小王已经为签订合同离职,而A公司违反诚信原则,无故拒绝签订合同,已经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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