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指出资人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权,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中没有记载的情况。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相对应。隐名股东是实际向公司出资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定义为“实际出资人”。
冒名股东,是指盗用他人名义,或者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登记为出资者的股东。
从表面上看,冒名股东和隐名股东都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对外投资。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冒名出资中,被冒名者通常是投资人盗用身份的主体,甚至是为了规避法律虚构的主体。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均是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次,冒名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会根据双方的约定享有对应的股东权利。最后,冒名股东是为规避法律而采取相应措施产生的,隐名股东依据双方的合同而产生。
参考来源:索宏钢·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