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股权持有方)向质权人(出资方)以其所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押后由质权人占有股权,并有权在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本质是双方以股权为担保的“质押式债务融资”。
一般而言,股权质押的担保范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未做出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根据《担保法》七十四条的规定,期限上,股权质押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