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天津市工商局《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事项,包括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等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 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 出质股权证明(复印件需出质人签字或者盖章);(三) 质权合同;(四)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签字或者盖章);(五) 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