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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之合同类风险!

发布者: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9日|分类:抵押担保 |524人看过

一、合同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合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履行合同,法律对此作了一般性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此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尽量做到约定明确,一旦出现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应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就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来确定如何履行合同,这样维护自身权利方面可能就会存在不如意的情况。

二、签署合同时担保人越多越好吗?

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等,第三方对合同的担保,如果以信用进行担保即为保证,如果以第三方的物权进行担保则为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方式,我们这里主要讲的是第三方以信用进行的担保即保证。那么,合同债权的担保人越多越好吗?

我们认为,合法有效的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担保,担保人越多,当然对债权人越有利。反之,第三方担保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无效,这样的担保则会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虚设,那么担保人数量越多,只是虚长的声势浩大,并不能对主合同起到真正的担保。那么在实践中,债权人如何把握第三方担保的问题呢?注意几点:

()保证人无资格或资质,保证无效

保证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做保证人;无独立财产的组织不能做保证人;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未经非关联股东会决议,公司不能为股东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不受法律保护等等。

()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进行必要调查

代偿能力并不是担任保证人的必要条件,不具备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无代偿能力就失去了担保的意义,因此在实践中,债权人一定审核保证人是否真正具有代偿能力,比如对保证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就行必要调查;采取要求债务人提供再担保等措施进一步保证债权的实现等。

()担保责任方式的约定重点看

保证人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当债务人不能足以偿债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偿债有次序之分,先债务人,后保证人,但对债权人来说,偿债效率较低。另一种是连带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中任何一人主张债权,偿债无次序之分,谁有能力谁先偿,事后保证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再向主债务人追偿,这对债权人来说偿债效率高。

对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说,究竟采取哪一种保证责任取决于他们之间如何约定,以约定选择保证方式,如无约定作法律上视为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约定才能选择一般保证,减少保证人的风险。实践中订立保证合同时,人们常常这样行文“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代为偿还......”,此条款中“不履行”含有能履行而不履行及不能履行两层含义,属于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不明,在司法实践中推定为连带责任,如保证合同条款中写明“......债务人不能履行,由保证人代为偿还”,则是一般保证责任,一字之差,保证人承担着完全不同的保证责任。

(四)主合同无效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

对因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根据其过错分别不同情况:如果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债权人,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债务人或双方都有责任,视保证人的过错而定。若保证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保证人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三、管理好分支机构以免给您惹事

分支机构是和本公司相对而言的法律概念。本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法人的总机构,或称总公司,而本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一般称为分公司。

(一)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间的区别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本公司所有。

3、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本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4、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本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5、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分公司和本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本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比如财务科、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二)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三)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所签订的合同效力

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但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1、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3、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4、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5、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因此,分公司毕竟不是独立的法人,虽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但承担责任的最终主体仍为总公司,实践中注意对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要明确;变更或终止授权范围应及时履行工商变更及公示程序等。

四、企业担保不可不知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尽量成为一般保证人,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对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来说,在主合同纠纷没有经过审判或仲裁,而且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记得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

什么是债务人的抗辩权呢?它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时行使的权利。担保法规定,除了债务人有权行使抗辩权,保证人也有这个权利。当债务人放弃形式抗辩权时,保证人有权对债务进行抗辩。在抗辩过程中,保证人可以找出理由抗辩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是否存在瑕疵,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己的保证责任。

(三)学会运用反担保

我国法律规定,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帮第三人做反担保。反担保是保证人因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债务人作出清偿。实践证明,反担保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有助于促进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四)要预防两种特定的情形

1、债务人和债权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2、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保证人提供担保。

(五)检查债务人其他担保的有效性

法律规定,以特定的抵押物担保,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比如登记。如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那么担保人可以主张担保关系无效,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另外,保证人与债权人还应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没有这份合同,那么担保责任可能被免除。

(六)注意运用保证期限

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保证期限默认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满之日起6个月。

转载自: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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