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2000**********

  • 执业机构: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作中”劝架”被打伤,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者: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767人看过

在工作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同事之间难免出现一些争执,在此过程中,他人进行劝阻受伤,属于工伤吗?

案例一

胡某、唐某和叶某系同事关系。2017109日下午5时左右,胡某看到老乡唐某与叶某在施工现场争吵,于是就来到他俩面前劝架。没过多长时间,吵架的人变成了胡某和叶某。后来,胡某与叶某二人不仅越吵越凶,还动手打了起来。打斗中,个头较小的胡某吃了亏。他转身拿到一截钢筋,向叶某的身上打去。叶某伸手抓住钢筋并夺回后开始反击,没几下就把胡某打倒在地。

经医院检查,胡某头部、胸部及胳膊受到严重伤害。伤势稳定后,胡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部门审核后,认为胡某所受暴力伤害系与他人互殴所致,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胡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及第3项的规定,且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后胡某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胡某所受暴力伤害系与他人互殴所致,互殴起因为同事之间发生争执后其参与到争执、互殴中,争执原因也并非其与同事叶某之间存在工作事务纠纷。故胡某受伤与其工作并无关联,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亦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综合以上事实理由,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小朱于201712月经朋友介绍在公司从事项目总监工作。201812015时,小朱突然听到隔壁办公室一阵打骂的声音,至隔壁办公室一看,发现同事老俞与老刘因业务风控问题发生纠纷打作一团。小朱见状立即和别的同事上前劝阻,当小朱试图从老俞身后拉住老刘劝架时,却被老刘随手抓起的烟缸砸中了手指。小朱的手指顿时红肿了起来,不能动弹。

当日事后,小朱来到医院检查,手指已经发生了骨折,需要石膏固定治疗。这次手指受伤,使的小朱无法正常书写和打字,不仅影响了小朱的正常工作,也影响到了日常的生活起居,更让小朱支付了不菲的医疗费。

小朱于是向单位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他认为自己在工作时劝架,是由于工作的原因才受伤的。但单位却不认可小朱的说法,单位认为小朱作为公司的项目总监,其职责是服从公司管理,完成公司安排项目监督工作任务,不具有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安全保卫之责,其劝架行为虽值得肯定和表扬,但并不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之后,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对小朱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小朱不服该决定,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最终法院认定:小朱在工作时,同事老俞和老刘因风控问题发生打架纠纷,小朱上前劝阻而受伤。风控问题是工作问题,因风控问题引发纠纷势必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小朱劝架的目的不仅在于同事间的和谐相处,也在于不影响包括小朱本人在内的各自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小朱劝架受伤是因工作原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劝架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应受到社会的肯定和褒扬。最终,法院判决,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不妥,撤销该部门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限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小朱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小朱的情况被认定为属于工伤。

基于以上两个案例情况及判决结果显示,笔者认为在上班过程中出现劝架被打伤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要根据具体情形和劝架者自身职责认定:

如果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引发了纷争,劝架者本身具有履行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安全保卫之责,或者单位领导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秩序,劝阻纷争而受到伤害,其本质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之规定,理应认定为工伤,例如案例二中的小朱;

相反如果在工作期间,并不具有安全保卫职责的普通员工,其职责是服从公司管理,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如果其基于个人利益,例如为了维护朋友、亲人等利益,其本质上是一种“私”利,与工作内容无关,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规定,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同时劝架者基于“私”利,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规定,亦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