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各方提供证据后,法官会结合双方证据进行事实调查,有的当事人为了回避法官的提问,会用模棱二可的话和法官“打太极”,甚至说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这些都可能引起严重法律后果。贾虹律师提醒您注意:诉讼关键还是打证据,切莫耍小聪明玩文字、语言游戏。
在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拟制自认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不否认,经法官询问后仍不置可否的,可视为自认。”原《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二款是要求“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去掉了“充分”二字,要求较原来宽松。
贾虹律师提醒您: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要事先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反驳,或者当庭据实否认,如果在法庭上既不否认也不认可,或声东击西、顾左右而言它、模棱两可的回答,甚至不予回答,可能会被视为自认。回答不记得、不知道也是不明确表示,也可能会被视为自认。当然,也要避免不顾事实的一味否认,这样也可能违反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63条第二款构成虚假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这就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庭审陈述、证据质证环节的表达更诚信和精准。审判实务中有较多可适用拟制自认的情形:比如:对微信沟通记录中的人是否为公司员工未明确回应或直接回复不知道、不清楚;对某合同上签字的真假没有做出明确回复,也未申请鉴定的;庭审中对法官问题代理律师称不清楚但庭后未核实也未回复等;贾虹律师提醒您:这些经问询不明确回应的情况,都有可能被适用拟制自认规则而被视为自认。
因此,打诉讼,还是要提前下功夫,投机取巧反而可能会被啄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