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蝕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在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已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
除此之外,《通知》还强调“企业还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那么,上述期间内,工资发多少呢?
对于被确诊的患者:
在医疗期的期间内,其工资应按照各地病假工资的规定的标准支付。
医疗期的病假工资:
各地对此规定不太一样,比如北京的规定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的期限:
企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对于被隔离、医学观察的劳动者:
在被隔离、被观察期间,企业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其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
这里的工资是指正常出勤状态下可获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如企业规定奖金的发放与绩效或考核挂钩,则应按照企业规定执行。
此外,在特殊时期,职工也应体谅中小企业的难处,毕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时: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如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布规定的执行(北京的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本文作者:贾虹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