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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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披露明星的违法犯罪信息是否侵权?

作者:贾虹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1次举报

有人问询:既然违法记录、犯罪记录属于个人隐私,那为何媒体可以报道明星艺人的嫖娼、出轨新闻呢?这些报道是否侵权?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明星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隐私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社会发展,公众人物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涉及各行各业,大体归为二类:

一类是在特定领域有一定声誉或影响力的人物,例如:演艺明星、体育运动员、网络主播、大型企业高管、政府官员等知名人士;

另一类是原本并不知名,因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而成为公众人物,例如:某些案件的受害人等。

 

公众人物受到的关注更多,也获取了更多的社会利益,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要小于普通人,其隐私权要受到一定范围内的限制对于某些轻微隐私曝光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此外,大多数公众人物是自愿将其置于公众视野下,他们是通过披露和宣传自己的作品、业绩、兴趣爱好、行程、个人生活等信息获取流量,从而增加关注度、知名度、影响力和获取各种利益,此类称为自愿型公众人物,其在公开爆料和吸引眼球时,已自愿让渡了自己的部分隐私权。

 

具体到明星艺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和特殊的号召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所以明星艺人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树立正面健康的形象,对其粉丝和公众起到正面的引导和示范效应。明星艺人的言行需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世上并无绝对的权利,法律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同样要兼顾公众知晓权、言论自由权和新闻媒体的如实报道权。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时,如公众的知情权及言论自由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发生冲突, 那么媒体基于发挥舆论监督、保护公众利益的出发点,有权利公开如实报道这些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件而不够成侵权。

 

当然,媒体报道需有“度”,应避免出现缺乏事实根据的、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章和评论,并不得侵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诸如:家庭住址、身份证照片、家人信息这类无需公布的私密信息,是应受保护的,偷拍或擅闯私宅窥探私生活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综上,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一直存在争议,现行的原则是:

凡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受到保护;

凡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或者受到限制,或者不予保护。


贾虹律师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咨询电话18411007587,法学硕士,已执业15年。贾虹律师曾在国家机构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股权纠纷、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