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询:既然违法记录、犯罪记录属于个人隐私,那为何媒体可以报道明星艺人的嫖娼、出轨新闻呢?这些报道是否侵权?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明星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隐私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社会发展,公众人物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涉及各行各业,大体归为二类:
一类是在特定领域有一定声誉或影响力的人物,例如:演艺明星、体育运动员、网络主播、大型企业高管、政府官员等知名人士;
另一类是原本并不知名,因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而成为公众人物,例如:某些案件的受害人等。
公众人物受到的关注更多,也获取了更多的社会利益,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要小于普通人,其隐私权要受到一定范围内的限制,对于某些轻微隐私曝光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此外,大多数公众人物是自愿将其置于公众视野下,他们是通过披露和宣传自己的作品、业绩、兴趣爱好、行程、个人生活等信息获取流量,从而增加关注度、知名度、影响力和获取各种利益,此类称为自愿型公众人物,其在公开爆料和吸引眼球时,已自愿让渡了自己的部分隐私权。
具体到明星艺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和特殊的号召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所以明星艺人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树立正面健康的形象,对其粉丝和公众起到正面的引导和示范效应。明星艺人的言行需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世上并无绝对的权利,法律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同样要兼顾公众知晓权、言论自由权和新闻媒体的如实报道权。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时,如公众的知情权及言论自由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发生冲突, 那么媒体基于发挥舆论监督、保护公众利益的出发点,有权利公开如实报道这些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件而不够成侵权。
当然,媒体报道需有“度”,应避免出现缺乏事实根据的、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章和评论,并不得侵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诸如:家庭住址、身份证照片、家人信息这类无需公布的私密信息,是应受保护的,偷拍或擅闯私宅窥探私生活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综上,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一直存在争议,现行的原则是:
凡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受到保护;
凡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或者受到限制,或者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