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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创作者通过自媒体销售土特产(食品)时应注意食品安全法中的“退一赔十”规则

发布者:罗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2日|分类:消费权益 |1272人看过

“燕窝糖水”事件发酵一个多星期后,1127日,主播“辛巴”辛有志在其个人微博发文回应,称辛选提出先行赔付方案,召回辛选直播间销售的全部“茗挚”品牌燕窝产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实务视角

1、此处的退一赔三是指经营者对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欺诈包括明示的欺诈和默示的欺诈,前者是指一般人对欺诈的理解,即经营者对产品或服务中没有的内容进行夸大或虚假描述,不该说而乱说,故意宣传虚假信息,使消费者陷入错认认识而做出购买或消费的决定。后者是指经营者对产品或服务存在的缺陷故意不告知消费者,隐瞒重要信息,应当说而不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里包括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2、上述报道的产品是“燕窝”,燕窝属于食品,所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为国家质监局版本实施的标准为GB/T30636-2014,即燕窝食品应符合上述标准,若不符合的,则可能面临退一赔十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即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面临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

3、近年来,主播卖货,直播带货,尤其是很多三农行业的主播,通过自媒体平台把家乡的土特产(食品)进行销售,客观上带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就业,但可能疏忽或者根本没有在意其售卖的产品是否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的安全规定,在很多主播的观念中,在农村,在集市售卖的自己加工的食品,一般来说也没有进行检测的必要性,基本是形成了约定俗成的风俗,因此即使平台要求提供食品相关生产许可,检查报告等,有的销售者嫌麻烦也是提供不相关的资料或许修改别人的资料。但如果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笔者建议还是先办理好相关证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标明食品执行的安全标准,避免被别有用心的“购买者”利用,而承担高额的赔偿。

笔者线下曾作为多起食品销售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购买者明显是故意购买后进行索赔,所购买的食品全未食用,但因销售者未能提供相关生产许可证,未能提供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判十倍赔偿,让人惋惜。还有就是这类案件,销售者经常不出庭,笔者建议如果收到法院传票,应积极出庭应诉并如实说明情况,避免不出庭陈述而不利于法院查明真实情况,从而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建议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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