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月来随着国内疫情的逐渐好转,各地陆续开始复工复产。但是大家在走上街头之余,不免发现很多实体店挂上了“店铺转让”的牌子,由此可见本次疫情对于实体店的打击还是很大的。
疫情发生,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房屋无法使用,就意味着承租人没有经营收入;没有经营收入,出租人就收不上来房租。可想而知这会引起大量的租赁纠纷,本文将从住宅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个方面来阐述疫情形势下房屋租赁的法律纠纷处理。
一、住宅性租赁
疫情发生后,各地政府及部门相继采取“封城”的措施来防止疫情扩散。这就导致发生了大批承租人因“封城”原因而无法返回租赁房屋内居住的现象。
这时网络上出现了一种声音,认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用于居住,但是因疫情的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在这段时间内实际住在屋内,因此也就没有达到使用的目的,所以出租人应该免去这期间的房屋租金。通俗点说就是我用了才给你钱,没用的话就不该给。
以上这种言论看似很有道理,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一经生效,就产生出租人将房屋交给出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换句话说只要出租人将房屋交给了承租人,承租人就应该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至于是否实际的使用,不能成为拒绝支付租金的借口。但是为了照顾租赁双方的利益平衡,维护合同效力,此时承租人可要求减免部分房租或者延长租期。
此外考虑“封城”毕竟属于临时性管制措施,除“封城”结束合同到期外,在租赁房屋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单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经营性租赁
诸如酒店、KTV、电影院等经营性租户,可以说是受本次疫情影响损失最大的群体了。对于这部分租户请求减免租金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疫情对承租人经营影响的大小、租赁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经营性租赁,根据受疫情影响大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于像药店、超市、菜篮子等在疫情期间商铺仍能够正常营业,有的甚至比平时获得了更大收益的,一般不予支持减免租金;
二、因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强制停业关门而直接无法使用房屋的,应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大小来判断是否减免租金以及减免的程度。如果承租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无法再使用房屋或者租赁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是由疫情导致的,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免除租金。
最后为了促进尽快复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实际困难,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据此可作为经营性房屋租金的减免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