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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289人看过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1、非劳动者个人原因,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由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时,应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时需要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只写明个人原因,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又以用人单位有上述过错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如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时,劳动仲裁或法院也会综合判断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一般会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裁减的依据。

3、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实质是以多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履行解除通知义务,但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HR需要注意,至少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进行协商,避免劳动合同期届满后劳动者仍在工作,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此时如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解除劳动关系,将承担违法解除的巨大风险。

6、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3)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必须终止劳动合同的;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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