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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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经哪些程序?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私人律师 |365人看过

一、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经哪些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请、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请人的申诉和被申请人申诉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且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二、什么情形可进行缺席裁决?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一步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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