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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主体参与的经济活动纠纷,不同主体罪名的判定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573人看过

    多方主体参与的经济活动,由于不同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不同、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不同、参与经济活动的内容不同,导致不同主体对经济活动的认识和判断也有差异。

    在刑法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很多罪名成立的要件,也是相同或近似客观事实认定、区分不同罪名最重要的依据。比如,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等。这些罪名中,前后两个罪名在客观事实方面非常相似,甚至有些客观事实完全相同,但由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差异,使二者的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入罪的标准以及刑法设置的刑罚有着显著差异。

    上述各罪的最高法定刑,贷款诈骗罪是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是7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是无期徒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10年有期徒刑;贪污罪是死刑,挪用公款罪是无期徒刑;职务侵占罪是15年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是10年有期徒刑。

    同时,不同经济主体也可能会存在串通,在共同目的支配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侵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因此,对于有多方主体参与的经济活动,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既要充分考虑不同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及参与程度,也要充分考虑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深入调查核实不同主体在同一个经济活动中的目的,这是司法实践中准确定罪、公正量刑的基础。

    所以,在多方主体参与的经济活动纠纷中,确定每个主体的犯罪类型是繁复也是很有必要的,需要深入的调查才能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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