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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联系与区别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279人看过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都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且相关事由存在交叉。如果从最广泛的意义上理解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也应属于商业风险的一种,但在法律语境项下,商业风险的概念应作狭义理解。情势变更事由与商业风险在某些情形下存在交叉关系,例如物价上涨既可属于情势变更事由,又可归入商业风险范围,但法律语境项下应严格区分。进一步而言,上涨的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时就属于情势变更事由,而上涨的程度在合理范围内的则属于商业风险。但是,“合理范围”又为一个主观概念,到底何为“合理”,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认识。即使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合理”的标准也不尽一致,因此,有必要尽可能予以区别。

(1)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的可预见性不同。

    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在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的。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与对方订立合同之时,是能够预见到或应该能够预见到商业风险的,但此种情况下仍愿意与对方订立合同,则表明其愿意承担可预见的风险,而情势变更则不同。

(2)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对合同基础的影响不同。

    例如,甲与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在半年内以特定价格向乙出售2000吨矿石,这份合同的基础就是矿石的价格在半年内不会发生异常变化。如果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矿石价格发生正常涨落的,则属于商业风险,合同基础不会因此而发生重大变化。但如果发生情势变更事由,矿石价格发生暴涨或暴跌,超出当事人及社会一般主体的正常合理预期,合同基础则因此而消失,当事人可主张情势变更,但能否最终适用尚需法院结合其他因素综合确定。

(3)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不同。

    一般认为,发生商业风险不会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对价失衡等问题,进而双方当事人仍应按照原合同履行各自权利义务。而情势变更情况下,合同基础不复存在,受到严重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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