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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相关规定及类型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1424人看过

    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受某些与个人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导致不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受到损害的现象。我国目前没有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也无其他专门针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但就业歧视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仍有体现,散见于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地方规定中。

一、就业歧视相关规定及类型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三十八条,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以上列举均是在国家法律层面作出的有关反就业歧视规定,中国中央国务院在2019年4月15日曾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规范招工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就业歧视,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明确在“一般人格权纠纷”下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可以看出,就业歧视现象在现实中呈多发态势,不仅引起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而且也引申出一个新的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

    对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梳理后不难发现,招聘过程中的就业歧视可以分为如下类型:                  一是针对所有应聘者普遍适用的歧视行为,如对应聘者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相貌、身高等方面的不公平对待;

    二是专门针对女性应聘者的歧视行为,如限招男性、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等;                        

    三是专门针对残疾应聘者的歧视行为,如不招用残疾人等;                        

    四是针对存在病原携带或疾病应聘者的歧视行为,如不招用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患有某些疾病的应聘者等;

    五是针对农民工的户籍歧视行为,如对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就业设置不同条件和标准,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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