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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2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描述:

    我方系原告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

    2012年3月,原告刘某某到被告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处从事飞行员工作。自2015年起,原告因身体原因一直待岗在家。2019年1月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辞职申请书。现辞职申请已递交30日,被告亦停发原告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视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原告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副本(为原件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等复制品,非指证件的副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记证复印件移交给原告。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的申请合理合法。

    被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于2019年1月4日收到原告书面辞职申请,认可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3日解除。但被告提交离职申请后,未按民航局要求归还被告空勤登记证,拒绝履行法定的交接义务,故被告无义务出具离职证明。关于原告的第三项请求,飞行技术资料应当按民航局规章要求进行转移,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由飞行员本人保管,而飞行员的管理关系在其所在航空公司的地方管理局,因此被告无法移交。综上,依据现行有效的民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如原告后续找到下家公司,被告再按照民航局要求转移资料给下家单位,请求贵院对资料转移事宜查明后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求。


案件要点:

    合法的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原告于2019年1月2日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于同年1月4日收到,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9年2月3日,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9年2月3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应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为原告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将原告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副本(为原件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等复制品,非指证件的副本)移交给原告的请求,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0年修订版)第121.691条中明确的规定,飞行员辞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将飞行记录簿复印后交给飞行员。

    2014年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的咨询通告作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121.691条的实施细则,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将飞行记录簿复印后交给飞行员。原用人单位应为飞行员出具安保评价。飞行员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是由本人持有的,无需转移。飞行员的执照、体检合格证是由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证件本身由飞行员本人保管,而管理关系则在其所在航空公司的地方管理局,在入职新单位前,无需另行转移。

    关于健康记录本,《民航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发〔2004〕187号)第六条规定,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因该文件尚未废止,因此,健康记录本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综上,原告要求将健康记录本交由本人保管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将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副本交由本人保管,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1、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3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

    2、被告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刘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3、被告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刘某某的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副本(为原件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等复制品,非指证件的副本)交付原告刘某某。

    4、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合法的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应当将自己的重要证件即使是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等复制品全部带走,避免因自己的疏忽,让自身的利益收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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