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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描述:

    我方系原告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

    2006年1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某将坐落于重庆市北碚区××镇××街×××-×的房屋卖给李某某,总价5100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某向陈某某支付了购房款40000元,但陈某某拒绝配合李某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李某某于2015年起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在2006年1月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经某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之后,李某某替陈某某偿还了尚欠农商行某支行的债务149432.93元。现李某某对陈某某享有债权149432.93元,主张其中11000元债权与尚欠剩余购房款11000元元进行抵销。综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现李某某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决陈某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李某某名下。


案件要点:

    李某某与陈某某于2006年1月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现李某某依法对陈某某享有到期债权149432.93元,李某某尚欠陈某某剩余购房款11000元未支付,双方互负到期给付金钱的义务。陈某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其权利。李某某主张对双方互负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1、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重庆市北碚区某房屋过户到原告李某某名下。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在买卖房屋这个过程中,一旦签订了合同以及交付了房款时,就需要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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