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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二倍工资

发布者:王芳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265人看过


对法的平等, 博登海默认为, 如果一个立法机关立法规定左撇子不具有资格担任公职的法律, 那么, 只要根据公正标准来实施该项法律, 使所有具有该类特征的人都不享有担任公职的资格, 形式上的平等便会得到维护。进一步可知, 所有具有左撇子特征的人担任公职时, 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 不允许任何人逃避法律责任, 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这一制裁应当由执法机关实施。根据这一理论, 立法机关通过了不允许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 当实施该项法律时, 所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都不合法, 针对这一不合法行为, 应当由相应的执法部门予以惩处纠正。《劳动合同法》以其确定的方式承认和保护劳动者拥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而且可以强制用人单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这样大家都遵守《劳动合同法》。当有任何用人单位存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 就实施法律, 对该用人单位予以制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式上的平等便得到维护, 平等得以实现。二倍工资的不合理之处在于, 赋予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权利, 犹如赋予了劳动者执法、司法上的权利,也应该由执法机关向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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