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瑞来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55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12*****011K,住所无锡市滨湖区***100号。
责任人:过某,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仲、张瑞来,北京天驰君泰(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55N,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申请人:无锡**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1*****6X,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滨湖村。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申请人:江苏**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8,住所地无锡市***88号。
法定代表人:陆晓。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办事处与被申请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9188号。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办事处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办事处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