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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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企业股权纠纷律师:隐名持股中游戏版号权益的股权归属裁判厘清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6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次举报
2026-06-30

一、问题提出

游戏行业大量项目依托隐名持股模式落地,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股东设立公司、申报游戏版号。合作终止后,双方核心诉讼争议集中在游戏版号衍生财产收益的分配主体认定。游戏版号行政许可的登记主体不能等同于民事投资权益归属主体,合法隐名持股关系下,版号运营收益应当归属于实际出资人。该权属认定直接决定股权转让对价核算、公司清算财产分配、侵权损失分摊的计算基数。司法裁判长期存在商事外观确权、实质投资确权两种对立裁判路径。代理该类案件时,权属定性错误会造成投资人千万元级财产权益损失,需要结合商事法律规范与网络游戏监管规则锁定裁判边界。

二、规范梳理

2.1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20 修正,法释〔2020〕18 号)第二十四条能否约束游戏企业无形资产类投资权益?

本条确立隐名持股内部投资权益优先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的裁判基础,工商公示登记仅具备对外对抗效力,不能在内部分配中否定实际投资人权益。法条原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办理工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构成要件。双方达成书面或事实股权代持合意。实际出资人足额完成认缴或实缴出资义务。代持约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无效情形,该条款原文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规则仅适用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内部财产纠纷场景,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基于工商公示产生的信赖利益。司法实务分歧聚焦游戏版号是否属于股权衍生收益范畴。部分裁判观点将游戏版号认定为行政特许资质,不在股权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的常规权益范围内,隐名股东仅可主张出资本金返还。多数生效裁判将版号认定为游戏企业核心经营性资产,全部运营流水、IP 授权收益均依托版号产生,属于股权投资的延伸财产利益,代持协议合法有效时,实际出资人有权主张对应收益分配。该法条仅解决财产权益分配,无法直接支持隐名股东申请将版号许可主体变更登记至自身名下。

2.2 《九民纪要》(法〔2019〕254 号)第 28 条如何界定游戏企业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认定标准?

隐名股东主导游戏项目运营、参与版号申报、审批项目资金收支,可推定公司其他股东知晓代持事实且未提出异议,满足隐名股东显名登记的法定要件。法条原文: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作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细化裁判规则,适用要件包含两项。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身份。股东对隐名股东长期行使投资、经营类权利未提出书面异议。适用场景仅限隐名股东请求办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主张股东身份类社员权利案件。行业司法分歧集中在业务参与行为能否等同于股东权利行使。少数裁判认为,隐名股东仅对接版号申报、商务合作属于普通劳务履职,不能推定为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主流商事裁判认定,实际出资人负责游戏研发资金审批、版号申报资料提交、渠道合作签约、公司财务收支管控,属于实质性行使股东经营决策权,符合本条推定同意的认定规则。隐名股东完成显名登记后,可完整享有包含版号在内的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对应的股东权益。

2.3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令第 5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是否否定隐名股东的版号收益请求权?

网络游戏版号实行主体绑定监管规则,禁止私自转让、出租行政许可资质,该监管约束仅调整经营合规行为,不影响民事主体按照股权实际归属分配版号产生的财产收益。第二十七条明确,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分立等,必须向出版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网络出版服务相关许可资质。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网络出版运营主体从事网络游戏上线运营的,属于违规经营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两条规章的适用范围限定于网络游戏上线运营的行业合规监管,约束企业资质登记、主体变更、许可流转行为。企业需要变更版号申报主体时,必须重新提交材料完成行政审批流程,私下签订的版号转让协议不具备行政层面的法律效力。实务裁判分歧分为两种裁判口径。保守裁判将行政许可公示主体直接等同于民事财产所有权主体,名义股东作为版号登记主体独享全部运营收益,隐名股东仅能依据代持协议主张债权性质的出资返还。主流裁判对权利类型做拆分认定。行政资质约束谁具备合法运营资格。充值流水、发行授权费、IP 衍生品收入等财产利益可以按照民事投资约定在内部分配。监管规则不具备否定合法股权代持内部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三、实务难点拆解

3.1 未书面约定版号归属时,如何认定代持合意覆盖游戏无形资产收益?

游戏公司设立、项目立项的缔约目的为依托企业资质申报版号实现商业化盈利,即便代持协议未单独列明知识产权归属,版号衍生收益仍属于股权项下法定投资权益。该类案件首要抗辩障碍来自代持合意的范围争议。多数游戏行业口头代持仅约定货币资金的股权代持,未将游戏软件著作权、网络游戏版号等无形资产写入协议条款。名义股东据此主张,双方仅就注册资本对应的静态股权达成代持约定,企业后续经营取得的版号不属于代持权益范围。对立裁判观点以缔约目的解释作为裁判依据。投资人设立游戏公司、委托他人代持股权的核心商业目标,就是通过公司主体申报版号、上线游戏获取运营收益。无形资产收益属于股权投资必然产生的动态财产利益,不需要在代持合同中单独列明即可纳入权益分配范围。独家辩护操作思路围绕三方面证据展开举证抗辩。调取双方公司设立磋商聊天记录、游戏项目立项协议,固定合作初始缔约目的。归集隐名股东垫付版号申报费用、提交审批材料、对接监管审核的全部履职凭证,证明投资人对版号资产存在实质性资本与人力投入。检索同地区游戏企业隐名持股类生效裁判,提交未单独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法院认定版号收益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的类案文书,佐证商事裁判对代持权益范围的扩张解释规则。庭审阶段需要明确区分注册资本静态权益与企业经营产生的动态无形资产收益,不能以条款未单独列举直接排除投资人的收益请求权。

3.2 工商登记与版号公示信息能否依据商事外观主义阻却隐名股东主张收益?

商事外观主义仅适用于公司外部债权人、股权善意受让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场景,不能用于对抗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股权代持财产约定。名义股东高频援引工商股东登记、游戏版号申报公示主体信息提出抗辩。该方观点主张,行政公示具备公信力,隐名股东不具备登记股东身份,无权享有依托版号资质产生的全部经营收益。司法裁判统一划分内外法律关系作为裁判边界。纠纷发生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两方之间,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外部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商事外观规则无适用空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20 修正,法释〔2020〕18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名义股东不得以工商登记记载事项否认内部合法代持项下的投资人权利。分层式独家辩护思路可以直接规避外观主义抗辩。第一步锁定案件属于内部投资权益纠纷,排除商事外观规则适用。第二步拆分版号的二元权利结构,区分不可流转的行政运营资质、可内部分配的财产收益。第三步提交游戏充值结算单、发行授权合同、渠道回款凭证,证明原告诉请分配的标的为财产收益,不属于监管规则禁止转让的行政许可资质,法院可以按照代持约定对收益做内部分配。

3.3 隐名股东未亲自办理版号申报手续,是否丧失对应股权增值收益请求权?

股东法定对价给付义务为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委托名义股东代办资质、负责日常运营属于授权委托行为,不能作为剥夺隐名股东投资收益的合法理由。部分案件中名义股东全程独自办理版号申报、资质年审、合规维护工作。该方据此抗辩,隐名股东未对企业核心无形资产付出劳务投入,无权享有版号对应的股权增值收益,少数判例曾采信该抗辩理由。出资义务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获取投资权益的法定前提。投资人完成全部实缴或认缴出资,即履行股东对价给付义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可以通过委托合同交由他人执行。受托履职行为产生的经营收益,归属仍依附于实际股权持有状态。具体独家辩护路径从法定出资义务切入抗辩。整理全部银行出资转账凭证、财务出资确认单、公司章程认缴条款,举证隐名股东已经完整履行法定出资义务。调取代持协议中委托名义股东代为经营、代办行业资质的约定内容,证实版号申报属于受托事务。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证明版号运营收益来源于注册资本投入后的项目商业化变现,不属于名义股东个人劳务报酬。即便名义股东存在劳务付出,该主体仅能另行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劳务报酬,无权直接截留全部股权项下经营性收益。

3.4 代持协议效力存在瑕疵时,隐名股东能否主张版号对应的财产返还?

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实际出资人可依据不当得利规则,要求名义股东返还依托版号运营获得的、由投资人资本投入产生的财产收益。部分游戏企业股权代持因规避外资准入、行业资质主体限制被认定合同无效。名义股东抗辩代持约定自始无效,隐名股东无权主张任何投资收益,仅能拿回原始出资本金。裁判规则明确,合同无效不代表实际投入的资本对应的财产利益归属发生转移。投资人投入资金研发游戏、支付版号申报成本,全部经营收益来源于该部分资本投入。名义股东占有该部分收益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财产获益。辩护方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规则,法条原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排除情形仅限道德给付、到期清偿、明知无义务给付三类情形。实操层面梳理全部研发投入、资质办理、服务器采购类付款凭证,证明案涉版号项目全部成本由隐名股东承担。提交公司历年财务报表,核算版号运营产生的净利润金额。主张名义股东扣除合理劳务管理成本后,向实际出资人返还剩余全部运营收益。

四、辩护方案框架

本案以合法股权代持项下内部财产权益归属作为核心切入点,通过拆分游戏版号行政资质、民事财产收益两类权利搭建完整论证路径。

(一)证据目录细化清单

1、代持合意组证据:书面股权代持协议、公司设立磋商微信聊天记录、内部股东会会议纪要、项目立项合作协议;

2、出资履约组证据:银行转账回单、财务出资确认单、公司章程认缴出资条款、验资凭证;

3、经营性资产投入组证据:游戏软件开发合同、版号申报缴费票据、资质申报材料交接记录、游戏渠道发行合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游戏运营充值结算流水。

(二)法律论证路径

对内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20 修正,法释〔2020〕18 号)第二十四条主张投资权益归属。结合《九民纪要》(法〔2019〕254 号)第 28 条佐证投资人实际行使股东经营权利。引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令第 5 号)相关条款划定监管规则的适用边界,排除商事外观抗辩。

(三)庭审发表思路

先界定纠纷属于内部法律关系,排除商事外观主义适用。再拆解版号二元权利属性,依托完整证据链论证代持权益覆盖企业全部经营性无形资产收益,请求法院判令案涉游戏版号衍生运营收益按照实际持股比例归属隐名股东。

五、结语

游戏版号的行政备案登记仅约束网络游戏经营合规范畴,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关系下,实际出资人依法享有版号所产生的全部民事财产权益。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游戏企业股权纠纷、商事股东资格确认、知识产权类资产权属争议。依托行为解构搭建多维辩点体系。曾在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游戏企业隐名持股纠纷案,针对名义股东以版号登记主体抗辩独占 680 万元股权收益的争议,从出资事实、项目缔约目的、经营性资产归属三层维度搭建辩点,法院认定代持关系有效,委托人全额取得对应版号衍生股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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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组建并带领一支 15—20名专业化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侵权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1440120********3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