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标单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能否阻断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故意?
陪标方对自身行为“仅为程序配合”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阻断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故意。实务中,大量陪标单位仅按招标方或主投标人要求提供资质、盖章,不实质参与报价,却被一并追诉。辩护的实务争点不在陪标行为是否违规,而在当事人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知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所要求的“明知”。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从责任阶层前移至构成要件故意阶层进行检验,是切断陪标方共犯链条的核心路径。
串通投标罪的“故意”门槛:法条文义是否排斥陪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将串通投标罪规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法条文义将行为核心锁定于“串通投标报价”,陪标方未参与报价形成过程的行为,在文义上便不落入构成要件该当范围。? 早期司法实践据此对单纯提供资质的陪标方不作刑事评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串通投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9号)第一条扩张了行为类型,将投标人间就中标人达成协议即纳入规制。该条降低了“串通投标报价”的语义门槛,却未修改“故意”的认定标准。规范内核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实质性地排除竞争。陪标方仅知晓自己在“帮朋友凑家数”,而对报价形成与中标结果缺乏认知,其对行为社会意义的认识缺陷直指故意构成。司法解释对行为类型的扩张,不能同步扩张故意的认定边界。
违法性认识错误放在哪个阶层审查,对辩护意味着什么?
违法性认识错误在构成要件阶层排除故意,抑或在责任阶层影响量刑,直接决定出罪路径的宽窄。实务主流将违法性认识置于责任阶层,大幅削弱其出罪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李某非法经营案”的裁判要点明确:违法性认识不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仅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缺失时影响有责性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在《经济犯罪审判指导》第15辑座谈会纪要中留出缺口:判断投标人主观故意应结合其对招投标规则的实际认知、行业惯例及客观行为综合认定,不得以“应知法律”推定故意。该纪要未突破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体系定位,但承认了规范认知程度对故意认定的实质影响。辩护应援引该纪要,将“陪标方对招标规则的实际认知水平”纳入故意审查,在构成要件层面切断犯罪成立。
行政法区分对待陪标行为,刑法为何不能直接照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通投标设行政处罚,其责任模式不要求行为人对竞争秩序损害有认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进一步区分:投标人仅为传递投标文件、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行政规范对陪标行为按参与程度差异化处理的逻辑,在刑事评价中被扁平化了。? 实务危险在于将行政违法的行为形态直接平移为犯罪故意。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将“陪标”纳入联合惩戒,加速了这一趋势。辩护须将行政违法的“行为评价”与刑事犯罪的“故意规范评价”切开。陪标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政义务,不等于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破坏竞争”。梯度衔接中的评价断层,为违法性认识错误阻断故意提供了规范基础。
“大家都这么做”能作为辩护理由吗?行业惯例与违法性认识的裁判分歧
陪标方最常见的辩解是“行业内都这么操作,我们以为只是走流程”。?这种基于行业惯例产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能否排除故意,裁判立场剧烈对立。? 入罪判决的逻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开宣示禁止串通,经营者理应知法,行业习惯不是豁免理由。另一部分判决则持审慎态度:当特定地区或行业陪标长期被招标方默许甚至要求,行为人对行为违规性的认知已被稀释,难以认定其有“破坏竞争”的追求或放任。辩护应将“行业惯例”转化为对“社会危害性认知”的证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犯罪故意要求明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调取当地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操作指引、行业协会普遍做法,证明陪标在具体交易场景中被异化为流程性配合,陪标方基于对该交易习惯的信赖,未认识到行为会产生排斥竞争的危害结果,从而排除故意。
只提供资质、不参与报价的陪标方,是否构成共犯?
陪标方常主张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盖章文件,未参与报价谈判、标书制作或利润分配,其行为属程序性辅助而非犯罪实行。?控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规定,将任何对串通投标结果有物理或心理帮助的行为均评价为共犯。辩护不能停在“作用小”,须论证“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且“无共同犯罪故意”。?串通投标罪的正犯行为是“串通投标报价”。陪标方未参与报价形成过程,其提供资质的帮助行为在性质上更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边缘参与形态。若陪标方对主投标方如何确定报价、如何分配利益全不知情,其提供资质的行为欠缺对“串通投标报价”这一核心构成要件行为的功能性支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刑终310号判决便因陪标方未参与报价且不知情而撤销了有罪判决。
招标方授意陪标后反手举报,违法性认识错误如何辩护?
部分案件中,招标方为满足开标条件授意陪标方参与,事后又以串通投标报案。?陪标方产生“按招标人要求操作不违法”的错误认识,这种由招标方行为诱发的认识错误是否阻断故意,实务分歧剧烈。? 有罪判决的逻辑是:招标方追责与否不影响行为人自身对规范的违反。辩护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精神——行为在客观上虽造成损害,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当招标文件或招标代理机构正式通知显示须有足够数量投标人方可开标,陪标方基于对招标方设置的程序规则的信赖,认为参与属“配合开标”而非“串通中标”,其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可能性被招标方行为实质性阻断,属于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重点收集招标公告中关于投标人数的硬性要求、招标方工作人员要求陪标的通信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发〔2014〕27号)强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招标方设局后报案属于合同履行争议的异化,刑事手段不应成为解决招投标纠纷的首选。
辩护方案如何落地?三个维度递进切断犯罪链条
以行为结构拆解切入,从构成要件、主观认知、共犯从属性三个维度搭建辩点体系,分步递进切断犯罪链条。? 审查起诉阶段即向检察官提交系统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
维度一:构成要件限缩。证明陪标行为未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报价”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仅为外围程序辅助。援引法条文义主张限缩解释,绕开法释〔2023〕9号第一条对行为类型的扩张,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直接排除入罪。
维度二:主观认知切断。证明陪标方存在具体、合理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证据组合包括行业交易习惯公证书、招标方授意的通信记录、当事人对招标规则的认知能力证明。援引刑二庭座谈会纪要,将认知审查拉入故意阶层,阻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所要求的“明知”。
维度三:共犯从属性否定。论证陪标方对主投标人的报价形成与利益分配全不知情,其提供资质的行为欠缺对核心行为的功能性支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陪标方在主客观层面均未与主投标人形成真正的共同犯罪关系。
证据组织以“认知阻断”为轴心:第一组为客观行为证据,证明未参与报价制作与利益分配。第二组为认知背景证据,包括同行业惯例、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数条款的设置、招标方沟通记录。第三组为当事人稳定一致的供述。庭审发表以判断句开场:“陪标方没有认识到行为在排斥竞争,就不具有破坏竞争的故意。”逐组举证,将法庭焦点从“是否违法”引至“是否知道违法”。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把刀,但要会用
违法性认识错误在串通投标罪辩护中的价值不是理论推演,而是切断陪标方犯罪故意的实操工具。前提是律师拿得出具体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认知偏差真实、具体、有据可查。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以行为结构拆解切入,从构成要件、主观认知、共犯从属性三个维度搭建辩点体系。办理的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通过论证陪标方未参与报价且对中标结果无认知,切断故意构成与共犯从属性,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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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