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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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万对赌回购全额支持:从“资本维持”到“契约严守”,股东承诺绝非一纸空文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次举报
2026-02-12

关键词:
#股权回购纠纷律师 #对赌协议效力认定 #创始股东连带责任 #私募投资退出代理 #广州公司股权律师 #业绩对赌条件成就认定

在私募股权投资的“募投管退”闭环中,“退出”环节往往是检验前期法律风控质量的试金石。当对赌协议触礁,投资方依据股东承诺主张回购时,义务方往往会祭出“程序瑕疵”、“行权超期”甚至“条款无效”等多重抗辩。“承诺是否只是画饼?”这是每一位投资人最关切的问题。

近期,林智敏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标的额1700万元的股东股权回购纠纷案。本案不仅为客户(投资方)实现了包括本金、溢价款、利息及全部律师费在内的全额胜诉判决,更在司法实践中厘清了“股东对赌”与“公司对赌”的本质区别,为投资方在投后管理及危机处置中确立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维权范本。

一、 破局“审计前置”陷阱:义务方自认数据,能否作为回购成就的依据?

本案的核心博弈点之一,在于回购条件的“成就认定”。

被告抗辩称,协议约定的“净利润”需经第三方审计,而原告未能提交正式审计报告,故回购条件未成就。这不仅是事实争议,更是规则解释权的争夺。

林智敏律师团队在代理意见中指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亦不纵容利用程序瑕疵逃避实体义务的行为。我方举证证明,在投资方多次催告及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已自行提供了公司经营数据并自认业绩“未达标”。当义务方提供的财务数据已充分证明“业绩对赌失败”这一核心事实时,其再以“未经审计”为由拒绝履行,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违反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回购条件已成就。这一裁判规则向市场释放明确信号:对赌条款的履行,重实质而轻形式;股东不能通过拒绝配合审计来阻却回购条件的成就。

二、 确立裁判规则:谁签的字,谁负责——穿透“公司面纱”直索股东

本案另一具有深远意义的胜诉点,在于责任主体的锁定

被告薛某、柳某辩称,其仅为名义股东,《增资协议》未实际履行,回购条款对其不产生效力。这是典型的试图以“公司意志”混同“个人意志”的抗辩策略。

对此,林智敏律师团队明确提出代理观点:股东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是独立于目标公司的商事契约。股东个人承诺的回购义务,不依附于目标公司的资本变动,无需受“资本维持原则”的刚性束缚。只要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无无效事由,签约股东即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全部回购义务。这一判决精准区分了《九民纪要》中“与目标公司对赌”与“与股东对赌”的法律后果差异,将创始股东及实控人的个人信用从公司法人格中剥离出来,实现了责任的无缝传导。

三、 全面维权:不仅拿回本金,更要让违约方承担全部维权成本

在私募投资纠纷中,许多投资方往往仅主张股权回购款,而忽视了违约成本及资金占用的损失。

本案中,林智敏律师团队构建了立体化的诉讼请求矩阵

1、基础权利主张:严格依约计算股权回购款溢价;

2、资金占用成本:主张自催告之日起至清偿日止的LPR利息;

3、维权成本转嫁:全额主张10万元律师费。

最终,上述三项诉请全部获得法院支持。这一结果不仅实现了客户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更在法律层面树立了“违约成本覆盖守约方全部合理开支”的裁判尺度。

四、 本案的行业启示与律师观察

作为长期深耕股权领域的专业律师,林智敏律师认为,本案的胜诉并非偶然,而是“交易结构前瞻设计”与“诉讼策略精准打击”结合的产物。

对投资人而言对赌的核心信用主体必须是股东/实控人。切忌将退出希望完全寄托于目标公司,避免陷入“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减资僵局。

对创业者而言个人承诺具有刚性法律约束力。在签署回购条款时,应理性评估履约能力,切勿将“股权转让”等单方行为混同为“回购义务免除”。

结语:
1700万的判决,不仅是一纸胜诉文书,更是对
“契约必守”这一商业伦理的司法背书。林智敏律师团队将继续以专业、审慎、进取的态度,为投资机构及企业家的股权博弈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专注于公司控制权博弈、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纠纷、民刑交叉背景下的商事争议解决。在股权回购、对赌协议效力认定、股东信义义务等前沿领域,办理多起具有规则示范意义的疑难复杂案件。

我的工作方法,是将高度不确定的法律争议,还原为可推演、可验证的结构化命题。在每一个看似混沌的案件中,寻找最有利于客户的战略支点,并以此为原点,构建从事实梳理、法律解释到裁判说服的完整闭环。

本文所记录的1700万股权回购案,正是这一方法论的实践注脚——当对赌触礁,法律不仅是止损的工具,更是重定规则的杠杆

如您在公司股权治理、投资退出或重大商事争议领域存有疑问,欢迎通过平台搜索“林智敏律师”与我建立联系。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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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