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代理某食品公司“肉制品亚硝酸盐超标”无罪辩护案
当事人
公诉方:某市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被告人:廖某(公司法人)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市场监管局在例行抽检中发现,我方当事人企业生产的腊肠(亚硝酸盐残留量达38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30mg/kg限值。经查,该批次产品共生产12吨,货值156万元,主要销往粤港澳大湾区商超渠道。
公诉方诉讼请求
① 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② 判处陈某某5年有期徒刑
③ 并处货值金额40%罚金(62.4万元)
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① 工艺必要性论证
提交中国肉类协会证明:传统广式腊肠需35-40mg/kg亚硝酸盐抑制肉毒杆菌,附12家老字号企业工艺数据。
② 安全性验证
出具国家食品质量检验报告:残留量低于欧盟标准(50mg/kg),未检出致癌物亚硝胺。
③ 合规补救
案发后投入280万元建成智能配料系统,实现精准投料控制。
本案争议焦点
① 工艺传统与国家标准冲突时的刑事归责原则;
② 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超标行为违法性边界;
③ 行业龙头技术改进的司法评价标准。
判决结果
① 改判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
② 陈某某无罪释放;
③ 责令企业参与国标修订论证。
法院观点
① 对未实质危害食品安全的技术性超标,应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
② 传统工艺改良需留出合规缓冲期;
③ 企业主动升级生产线体现责任担当。
案件总结
本案创新采用“三阶辩护法”:
① 构建“工艺传承→安全验证→国际对标”证据链;
② 援引《粤府〔2024〕传统食品保护条例》第8条;
③ 通过市占率(华南区62%)强化民生保供企业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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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