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原告?:厦门市集美学校委员会(简称“集美校委会”)
被告?:董某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集美校委会系爱国侨领陈嘉庚先生相关权益的管理机构。被告董某某及其关联公司自2017年起在教育培训、餐饮服务等领域申请注册“嘉庚”“嘉庚卫浴”等16件商标,并成立“嘉庚教育”“嘉庚云”等企业,暗示与陈嘉庚的关联性?。原告认为该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欺骗性标志禁止注册),遂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后经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宣告被告注册的16件“嘉庚”系列商标无效;
2、禁止被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嘉庚”标识;
3、判令被告公开消除不良影响?。
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嘉庚”为通用词汇,与陈嘉庚无直接关联;
2、辩称商标注册程序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
3、否认存在暗示与陈嘉庚或集美校委会关联的主观故意?。
案件争议焦点
1、“嘉庚”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法》禁止注册的“欺骗性标志”?
2、商标注册是否损害陈嘉庚姓名权及社会公共利益?
3、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共认知的误导?
判决结果
1、宣告被告注册的16件“嘉庚”商标无效;
2、责令被告停止使用含“嘉庚”字样的企业名称;
3、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观点
1、欺骗性认定?:“嘉庚”与陈嘉庚先生高度关联,被告在教育培训、餐饮服务等领域使用该标识,易使公众误认为服务与陈嘉庚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禁止情形?;
2、姓名权保护?:陈嘉庚作为历史名人,其姓名承载公共利益,恶意抢注行为损害社会公共秩序?;
3、商标注册正当性?:被告批量注册与自身业务无关的商标,具有明显囤积牟利意图,违反诚信原则?。
案件总结
1、历史名人姓名具备公共属性,恶意抢注将面临法律严惩;
2、法院通过个案裁判明确“商标囤积”行为的违法性,强化源头治理;
3、对易误导公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注册行为,司法机关可直接适用绝对禁用条款宣告无效?。
本案为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标杆性案例,彰显司法机关对历史名人权益及公共利益的强保护立场,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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