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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村委会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今天用一个曾经代理过的,《村委会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例,来为大家讲解“补偿协议效力”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

原告?:孟某(自然人)

被告?:某村委会

本案中,律师代表被告方出庭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被告为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原告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对原告的厂房及附属物进行补偿,补偿款总额980万元。2023年原告以“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为由起诉,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万元。

被告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拆迁协议书》无效;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我方)抗辩

1、协议内容符合《城关中心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搬迁补偿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签署协议时明知土地性质及补偿标准,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2、被告已全额支付补偿款,原告亦完成房屋腾退,合同目的已实现?;原告主张的损失无事实依据,系其自行扩大的经营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

1、涉案协议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

2、原告主张的损失与合同效力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拆迁协议书》合法有效?。

法院观点

1、合同效力认定?:涉案协议系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搬迁补偿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关于集体土地流转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已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补偿方案公示记录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程序合法?。

2、损失赔偿否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协议存在《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情形;原告在收到补偿款后未及时转移设备导致的经营损失,属自身经营风险,与合同效力无关?。

案件总结

1、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合同无效的适用,非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得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2、涉及集体资产的协议需重点审查民主议定程序及公示程序?;

3、主张合同无效的原告需对违法性要件及损失因果关系承担双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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