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原告?:安康某农业合作社(村集体集资成立)
被告?:安康某农业科技公司
本案中,律师代表被告方出庭
案情简介
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产业扶贫资金入股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5万元入股被告公司,年固定分红6%。2023年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分红及违约金,遂诉至法院。被告抗辩称因法定代表人突发重病导致企业停摆,且原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技术扶持义务?。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支付拖欠分红2.7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
2、确认被告违约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我方)抗辩
1、法定代表人突发重病住院治疗,企业经营场所关闭,属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障碍;
2、原告未按约定提供种植技术培训,直接影响企业创收能力;
3、疫情叠加法定代表人健康危机,请求适用公平原则调整违约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1、法定代表人患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
2、原告未履行技术扶持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3、情势变更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被告无需支付分红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观点
1、不可抗力认定?:法定代表人突发重病导致企业停摆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符合《民法典》第590条不可抗力要件;
2、合同对等性审查?:原告未履行技术扶持义务(合同第5条),构成先履行抗辩权的正当行使;
3、利益平衡原则?:被告已举证证明亏损系多重客观因素导致,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适度经营风险?。
案件总结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1、司法实践中需甄别企业主个人健康危机与企业经营风险的关联性;
2、投资方附随义务履行瑕疵可能阻却违约责任的成立;
3、通过情势变更制度平衡资本投入方与实体经营方的利益,体现司法对小微企业的包容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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