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用一个曾经代理过的,某建材公司与某装饰工程公司之间的《建材购销合同》纠纷案例,来为大家讲解:“质量抗辩”与“违约金调整”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供应商)
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企业)
本案中,林律师代表被告方开庭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价值50万元的装修材料,被告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货款。原告按期交付货物后,被告以“材料质量不达标导致施工延误”为由拒绝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5万元。
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部分瓷砖存在色差、抗压强度不足等问题,导致其无法通过工程验收,并因工期延误被业主索赔,故拒绝付款。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按合同约定日0.1%计算);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我方)抗辩?
1、原告提供的瓷砖存在色差及抗压强度不达标问题,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及现场施工记录为证;
2、被告已书面通知原告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但原告未采取补救措施;
3、因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延期,被告因疫情经营困难,主张减免违约金;
4、按日0.1%计算的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提供的建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被告是否已完成验收程序并合法行使抗辩权?
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万元(扣除25万元质量问题损失);
2、驳回原告要求支付1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50%,被告承担50%。
法官观点?
1、质量问题成立?:根据被告提交的检测报告及施工方证言,原告提供的部分建材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履行瑕疵(《民法典》第577条);
2、违约金调整合理?: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日0.1%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依法调整为同期LPR的1.5倍(《民法典》第585条);
3、不可抗力部分采纳?:被告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结合《民法典》第590条,酌定减轻违约责任。
案件总结?
本案为企业通过“质量抗辩”和“违约金调整”实现部分胜诉的典型案例,核心启示如下:
1、被告通过第三方检测报告、书面整改通知等固定了质量瑕疵证据,为抗辩奠定基础;
2、法院对过高的违约金持审慎态度,中小微企业可主张调整;
3、疫情等特殊背景下,企业可结合经营困难主张责任减免;
4、紧扣合同履行瑕疵、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适用,最大化维护被告权益。
7年
28次 (优于95.6%的律师)
8次 (优于93.53%的律师)
24253分 (优于98.03%的律师)
一天内
440篇 (优于89.9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