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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企业租赁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今天用一个曾经代理过的,某物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为案例,向大家讲解“提前解约通知效力”与“违约金裁量”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

原告(出租方)?:某物业公司

被告(承租方)?:某主播孵化公司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原、被告签订《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园区内500平方米办公场地,租期5年,年租金120万元,按季度支付。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2023年11月起,被告因资金问题开始拖欠租金,累计欠付90万元。原告于2024年1月通过EMS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被告腾退场地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被告拒不履行,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确认《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已于2024年1月解除;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90万元及逾期利息;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5万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

1、原告未给予合理宽限期,直接解除合同违反公平原则;

2、被告已支付保证金20万元,应从欠付租金中抵扣;

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6个月租金)过高;

4、被告因园区配套设施未完善导致经营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是否合法有效?

2、被告欠付租金金额是否应扣除保证金?

3、违约金金额是否应予调整?

判决结果?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于2023年1月5日解除;

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9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1、合同解除的合法性?:被告连续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民法典》第563条);原告通过EMS发送解除通知并留存签收记录,程序合法有效。

2、欠付租金计算?:合同明确约定保证金用于“租赁物损坏赔偿”,非租金抵扣,被告主张无依据(《民法典》第586条)。

案件总结?

本案系中小微企业通过合同条款设计实现风险防控的典型胜诉案例,核心启示如下:

1、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如逾期30日)、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争议;区分“保证金”与“租金”性质,防止债务人滥用抵扣抗辩。

2、解除合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建议采用EMS并注明文件内容),保留签收回执;及时固定对方违约证据(如催款函、对账单)。

3、起诉时可主张较高违约金,但需预判法院可能酌减的空间;提前准备损失证据(如同期同类场地租赁价格、招租广告费用)。

在租赁类合同中,建议增设“逾期付款则出租方有权停水停电”等履约保障条款,并约定“欠付租金可优先从保证金中扣除”,以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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