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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商标授权许可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次举报

今天用一个曾经代理过的,某负责设计公司与某电商公司之间的《商标授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例,来为大家讲解:“商标授权使用”与“侵权责任划分”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

原告?:某服装设计公司(商标权人)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

被告?:某电商代运营公司(被许可方)?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原、被告签订《商标授权许可协议》,约定被告在电商平台独家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年许可费50万元,并承诺“不得在同类商品中使用近似商标”。2023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将商标变形,用于智能穿戴设备销售,且未支付第二期许可费25万元。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商标侵权损失100万元,被告认为商标变形属于合理创意改编?。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解除《商标授权许可协议》;

2、被告赔偿侵权损失65万元(含商誉损失);

3、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及近似标识?。

被告抗辩思路

1、协议未明确禁止商标元素拆分使用,变形设计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2、原告未开具合规发票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

3、要求原告赔偿下架商品库存损失30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1、未约定商标使用具体形式时,合理使用范围的认定标准;

2、合同解除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能否并行主张;

3、发票开具义务是否构成付款先决条件?。

判决结果

1、确认协议解除

2、被告赔偿侵权损失60万元?(含许可费损失及商誉损害);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法院观点

1、商标使用边界的三重认定,?依据《商标法》第57条,比对两个商标的读音、字形、商品类别,认定后者构成近似商标且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原告既可依据《民法典》第566条解除合同,又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主张侵权赔偿,但赔偿金额需扣除重复计算部分?。

3、开具发票系履行协作义务,不构成付款前提条件(参照《民法典》第599条),被告无权以此抗辩付款责任?。

案件总结

1、在合同中列举允许使用的商品类别、设计模板及禁用情形(如“不得改变商标色彩比例”)?;

2、约定许可费分期支付与使用范围挂钩,超范围使用自动触发违约金条款?。

3、对持续侵权行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申请立即停止使用?;

4、调取电商平台销售数据、侵权商品利润率等计算损害赔偿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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